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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业务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是否必须要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
来源:省财政厅    发表时间:2026-01-12 09:55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第十一条规定,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可按规定开展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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