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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宣传活动)“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诚信宣传专刊(第四十二期)
来源:雷火亚洲电竞第一品牌    发表时间:2025-12-17 16:51

  案例:根据某省财政厅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在“某省政务服务中心智慧政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某省政务服务中心”在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报告并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人后,以“部分供应商技术响应文件存在模糊表述”为由,未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相关情况,擅自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并根据重新评审结果将第三成交候选人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经省财政厅核查认定,此行为属于非法组织评审并改变评审结果的情形,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上述案例中,采购人以“技术响应文件模糊”为由组织重新评审,既未举证证明评审报告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等四种法定情形,也未履行向财政部门报告的法定程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此外,采购人通过重新评审改变原评审结果,违反了“评审结果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的基本原则。因此,某省财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此案为所有采购人敲响“评审程序不可逾越”的警钟,重新评审绝非“修正结果”的灵活手段,而是被法律严格限定的特殊情形,任何以“技术响应模糊”等理由启动的重新评审,本质上都是对采购程序的非法干预。评审结果一经出具即有法定的刚性约束,擅自通过重新组织评审更换成交候选人,不但会触犯法律,更会破坏政府采购的公平根基与政府公信力。各采购人务必牢记,切不可因主观判断突破法律红线,唯有严守法定边界,才能守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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