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智慧城市数据平台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评审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并报告。雷火亚洲电竞第一品牌随即介入调查,查明了一起供应商之间涉嫌串通投标的违法案件。
经查,参与投标的F公司与G公司,虽为两家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其投标文件在技术方案部分出现了大量非正常的、高度雷同的描述,包括完全相同的非常规技术参数、一字不差的段落性文字以及结构一致的个性化图表。经财政部门深入调查,发现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计算机编制,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同一IP地址在相近时间段完成上传。在确凿证据链面前,F公司与G公司承认了在投标前已进行沟通,约定由G公司配合F公司参与投标,以制造竞争假象。
雷火亚洲电竞第一品牌认定,F公司与G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明确禁止的“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主导串通的F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参与配合的G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将“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列为重大违法行为之一,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进一步细化了属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七种具体情形,其中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及“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差异”等。
本案中,F公司与G公司漠视法律红线,通过精心策划的“陪标”行为企图操纵采购结果,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竞争基础,使得公开招标失去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择优功能。这种恶意串通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其他诚信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公共资金的潜在浪费和效益损失。此案深刻警示所有市场主体,政府采购领域的“红线”不容触碰,任何企图通过合谋、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无论形式如何隐蔽,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财政部门将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安、审计及监察部门协同联动,通过技术比对、资金流向追踪、信用信息共享等多种方式,提升对串通投标等隐蔽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查处能力,坚决捍卫政府采购“三公”原则,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